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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董市**路**号,住枝江市董市**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E****3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枝江市董市镇董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318国道交叉路口地段时,与沿新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易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载覃某某、易某乙)相撞,造成易某甲(殁年57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覃某某、易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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