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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无前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被害人邹某某沿柞水县蔡李路由小岭镇金米村三组驶往金米村四组方向,行至柞水县蔡李路15KM+300m处右转进入瞿家湾大桥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侧翻,致使被害人邹某某当场死亡。经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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