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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1月13日,依法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柯城02****的电动自行车沿柯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4时43分许,其驾车行驶至**路花园***酒店门口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车辆右前侧与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张某某生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张某某生经浙江**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5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生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年7月3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同年11月25日因患脑部恶性肿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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