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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甘肃**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8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H5****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古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府家宴”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6日,张某某经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H5****号轻型货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2020年4月16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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