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5时许,李某某驾驶甘E6****号轻型普通货车(副驾驶乘坐刘某某),沿31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武山县鸳鸯镇何家庄路段(原福兰线2693km+500m)时,其车右前部碰撞至余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新G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部,致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送武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行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9月5日,经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052412020000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刘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0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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