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灌南县**镇**路**号,住灌南县**镇**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苏G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路小学南门门前路段时撞击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经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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