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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某某甲儿子尚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8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A****5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四环路苏家屯区吴白线立交桥与吴家屯立交桥之间,与先前被害人某某甲驾驶发生侧滑停于路中的辽K****8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辽K****8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旋转,旋转过程中将站在其车厢右侧的某某甲刮倒,后被害人某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某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某某甲家属人民币1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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