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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6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顺沿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4公里处时,因躲避前方车辆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三轮汽车乘车人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三轮汽车及路边电力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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