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重型半挂车沿容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兴县**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南拐弯的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9万元,车主张某乙赔偿被害人家属1万元,被害人家属已对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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