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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货车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镇街里胡同倒车时,与车辆后方行人庞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庞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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