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A*****轿车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塔西大街道口东侧时,与由东向南转弯的陈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悔过,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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