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9时许,李某某驾驶冀A*****大型汽车沿唐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外环交叉口西侧路段右转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受损,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行唐县公安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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