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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平县**花苑**号楼**室(户籍地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9时5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平县芦庙乡韩庄路口北益隆生活超市门前,与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党员信息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赔偿计划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对被害人积极救治,被害人死亡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补偿款全部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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