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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川检刑不诉〔2023〕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公民身份号码610629******** 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永乡镇黄章便民服务中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30日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1月6日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8日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陕AZ5**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7国道洛川段由西向东从洛川县土基镇向洛川县石头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3时15分许,行驶至327国道洛川段1182KM+478M公路处时与公路上行人李某乙相撞,造成行人李某乙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洛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洛公交认定【2023】第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李某乙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案件照片。

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归案经过;

3.户籍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酒精检测结果单;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检验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死因鉴定委托书等。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四、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五、鉴定意见

1.陕延全交司鉴所[2023]车鉴字第3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陕公正司鉴[2023]病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勘验笔录等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靠右侧通行,遇雨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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