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03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任某某沿济源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济源市东二环与济渎路交叉北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关某某驾驶的违法停靠的晋M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受伤,任某某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及其和任某某的三个女儿向本院递交了不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