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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2********,汉族,大学本科,呼伦贝尔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8时04 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E*****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海桥家园南门前路段由北向东左转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 致周某某受伤。2019年11月20日,周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颅和胸部损伤后诱发冠心病猝死,损伤参与度建议为10 %。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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