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8时04 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蒙E*****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海桥家园南门前路段由北向东左转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 致周某某受伤。2019年11月20日,周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颅和胸部损伤后诱发冠心病猝死,损伤参与度建议为10 %。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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