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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1********,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10分,被不起诉李某某驾驶苏L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38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6KM+145M处,撞上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赵某某后,又与路边的护栏相碰。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躺在地上被由北向南顾某某驾驶的皖C5****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苏L3****号重型自卸货车、路边护栏损坏,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顾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系腹部、下肢及颅脑复合型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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