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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粤LF****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X131线自南向北方向行驶,途经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X131线赤石派出所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受伤交通事故,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后续过程中主动支付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李某乙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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