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粤LF****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X131线自南向北方向行驶,途经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X131线赤石派出所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受伤交通事故,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后续过程中主动支付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李某乙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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