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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3时22分许,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丽驰”牌四轮电动车沿罗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渭源县新农石料厂路口向北20米处时,与路边行人王某甲及其孙女王某乙相撞,造成一起王某甲受轻伤、王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起事故由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各项损失47.35万元,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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