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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2日退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2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月2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E*****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宜昌市出发沿G241国道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车辆行驶至G241国道1855KM+500M处时,与已侧翻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王某某经医院二次治疗,于2019年2月28日死亡。经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李某某承当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和解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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