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N6****白色江铃牌轻型货车从江汉油田盐化工老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头南侧十字路口处时,遇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搭载杨某某在该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何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同日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已赔偿460000元人民币,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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