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住湖北省红安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宇,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J****6号两轮摩托车,载着其母亲王某某从二程镇出发去往红安县城万庄村,行驶至红安县金沙大酒店十字路口处,当时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李某某没有停止仍继续驾驶车辆直行通过路口,当行驶到道路右侧斑马线处,被吴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正常通过路口的鄂A****2金杯牌中型客车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后座乘员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王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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