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但无逮捕必要经本院于同年5月7日依法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续保,次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陈芳芳,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安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安县紫溪市镇政府后门路段时,将行人杨某某撞倒在地,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未注意避让行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李某某户籍资料、杨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鉴定意见: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