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宜章县迎春镇往黄沙镇方向行驶,至国道107线2156KM+950M黄沙镇较场坪村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程某某相撞,发生致程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章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能自首;案后积极补偿,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