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益阳市**大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4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轿车,沿G234线从北往南行驶至沅江市**镇**村地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马路的行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了110 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经沅江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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