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湘乡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4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湘乡市湘乡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玖峰检测站地段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身右侧与同向右前方贺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刮碰,导致贺某某倒地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往调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作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人民币51,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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