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高中,祁东县**所聘请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祁东县**街道**小区(衡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持A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祁东县环卫所的重型专业洒水车,在祁东县白鹤街道东富村志石修理厂水泥坪内由东向西往前行驶时,将正在洗衣服的龙某某卷入车底,致龙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听到旁人呼喊后,立即停车,下车察看情况,并拨打120电话和110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2020年1月3日,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6日,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除保险理赔外,由祁东县**所给予被害人亲属抚慰金8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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