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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矿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李某甲驾驶贵B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盘州市**镇**村便道从**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便道**烘干厂处时撞于行人李某乙,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因抢救伤者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盘州市总医院救治撤离现场未做标记。李某乙经送盘州市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盘州市公安局调查后于2020年02月04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216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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