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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5时左右,李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确山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大桥东头限高杆处时,与限高杆发生碰撞,造成该货车车厢货物上乘坐人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李某某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且夫妻关系好,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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