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祁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4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李某甲,从祁阳县文明铺桥梓塘村驶往祁阳县文明铺乌塘村方向,途径祁阳县乡村道路文明铺镇沟河村14组地段,与对向何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何某某受伤后治疗无效于2020年3月1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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