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艺奇,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证驾驶一部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弟弟)沿324复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同安区**镇**村路段,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欲超越前方车辆遂超速行驶,后由于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害人李某乙被同向行驶由胡某某驾驶的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碾压致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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