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福鼎市**路**号,住柘荣县**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福鼎市点头镇福善寺方向往福鼎市区方向行驶,行经桐松线9KM+400M处交叉路口,准备左转弯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与从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往点头镇区方向驶来的被害人缪某某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右后部发生碰刮,后无牌三轮电动车车身失去平衡,发生侧翻,并撞上对向驶来的由卓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的车头,造成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缪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第5、6椎体骨折畸形,挥鞭样损伤导致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缪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三轮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到案后,李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万元(不含保险),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福鼎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卓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005号、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速度)鉴字第31805、318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830、31831、318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关于监控视频的制作说明、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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