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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号,现住绥棱县****组。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经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M****6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绥棱县绥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6公里+5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王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致使成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王连祥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硬脑膜下血肿、蛛膜下腔出血、大脑水肿、小脑出血、小脑扁桃体压迹等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最终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肇事后李某某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并主动打电话报警。案发后李某某与死者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王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且已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2月24日,绥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达的棱公交认字[2019]第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唐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悔罪表现的情节,李某某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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