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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2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17日经本院决定,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5时30分许,在肇东市涝洲镇北公路曲富鱼池门前路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2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金城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王某甲送往肇东市人民医院救治,王士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在去往肇东市人民医院途中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侦查人员接警后赶至肇东市人民医院将其传唤到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

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牌号为黑M****2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前部与无号牌金城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过碰撞。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出血,脑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肇东市110指挥中心报警受理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建议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李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及照片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对李某某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次犯罪,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属投案自首,依法对其应从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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