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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村**组。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7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荥经县新添镇上坝村沿荥天路向庙岗村方向行驶,行至荥经县荥天路 3km+600m与庙岗大桥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行人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和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将宋某某送至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并向医生隐瞒事故原因后离开。宋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经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车制动系前轮未装备有制动器;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宋某某发生碰撞接触。经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9月28日,李某某在荥经县荥天路3km+750m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与宋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获得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荥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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