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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3********,回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10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09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文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安大道交叉口南约50米处,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乘客沙某某开右后车门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路边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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