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无业现住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0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G****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普定方向沿436县道往马场方向行驶,行驶至436县道22KM+500M(普定县马场镇店子村小学路段)处,碰撞路上行人张某某后车辆驶出路面,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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