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性别: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74********,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乡**村**组**号**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阳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我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7时4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南明区西南环线凤凰山路段时,与正在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被害人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验调查,李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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