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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街道**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F03700号小型轿车,由红花岗区新雪域沿商贸城南路往国际商贸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商贸城南路遵义大道路口时,该车右前部车体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蔡某某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逃逸,并指使刘明涛顶替其为贵CF0370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陈述,后被公安机关查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01时35分到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害人蔡某某被送至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26日在治疗中行左侧胸腔穿刺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心肌损伤出血导致心包填塞死亡;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审查,被害人蔡某某亡前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已达重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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