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经龙里县公安局批准,于2021年2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J****5号小型轿车在行至龙里县贵龙大道香樟岩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导致了石某某、李某甲受伤,石某某送医院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了两车受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受害者石某某儿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受害人李某甲父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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