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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刑不诉[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1********,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家住南康区**镇**村**号,务工。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变型拖拉机沿赣州市南康区**镇**村**路倒车至被害人李某乙家门口路段,在调头行驶过程中与李某乙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将李某乙送至医院抢救。当日下午2时许,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立即到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唐江中队投案自首。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28日,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丙、黄某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李某丙、黄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为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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