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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7********,侗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07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L****号小型轿车,由福源山庄小区停车场驶出,当车行至停车场出口陡坡处时,因路面不平整导致该车右前轮打滑空转,此时站在路边等候乘坐该车的被害人韩某某行至车前招手指挥该车打方向往前行驶,因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右前部车体碰撞韩某某至该车引擎盖上后,继续往前致韩某某及右前部车体碰撞至小区楼栋墙壁,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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