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渝C0****小型面包车从铜梁区财政局往铜梁区白土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营盘路与云龙街十字路口左转弯时,同直行由陈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安葬费80000元,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19年11月13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徐某某、陈某乙、古某某、陈某丙民事部分予以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及车辆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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