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快递员,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渝C0****小型面包车从铜梁区财政局往铜梁区白土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营盘路与云龙街十字路口左转弯时,同直行由陈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安葬费80000元,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19年11月13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徐某某、陈某乙、古某某、陈某丙民事部分予以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及车辆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