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办**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7号小型轿车沿陕西省107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0KM+540m处时,将驾驶陕西省A7****7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由西北向东南斜向过公路的被害人朱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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