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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系四川省**县**乡**村**村一社,现住潍坊市坊子区。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高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川******牌号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20银川方向行驶至91公里处,车压中央护栏路沿石后车辆侧翻滑行撞边护栏,车辆翻滚后侧翻在路面上,致乘车人曹某某死亡。经查证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系特殊亲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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