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辛立庄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金杯牌救护车送发热隔离病人返程过程中,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碑店市高固公路高固大桥上东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推行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高碑店市交警大队集体分析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胸腹联合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