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小区**组,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8 日3 时40 分许,被不起诉李某某驾驶黑B****2 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经兰西县汽配城西大门前路上,与在路上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及时拨打救助和报警电话,守护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李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救助和报警电话,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