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小区**组,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8 日3 时40 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B****2 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经兰西县汽配城西大门前路上,与在路上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及时拨打救助和报警电话,守护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李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救助和报警电话,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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