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贵州省平塘县**镇,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某甲,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早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贵JO****号的小型普通轿车从**收费站方向往克度镇街上方向行驶,08时05许,该车行驶至荔八线(荔波-八渡)170公里+500米(小地名:**湾)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行人周某某,造成行人周某某当场死亡。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清楚,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