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磐石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09年8月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3日18时许,驾驶吉B****8号宝马轿车行驶至磐石市**大路与**路交汇处,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积极救治并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6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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