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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大道******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1027日、2020年124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超,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许,在中江县凯江二桥桥下菜市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F*****号轻型普通货车倒车时与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侄儿)相撞,造成张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经中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行人张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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